關掉“生鮮燈” 還食材本來顏色
據報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此舉為“生鮮燈”的禁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生鮮燈”是一種冷光源照明燈具。在其照射下,食物的色澤會更加明艷誘人,從而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生鮮燈”因其提鮮增色的作用,深受經營者喜愛。可是消費者卻愛不起來。相信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明明在菜市場看著鮮亮的食品,來到自然光下或回家后卻沒有了之前的“生機勃勃”,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
使用“生鮮燈”可以算作商家的一種營銷策略,本意是讓自家的商品有“賣相”,從而吸引消費者購買。可是,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鮮燈”的特質,將原本并不新鮮的食材,人為加上一層“美顏濾鏡”,改變了食材的“本來面目”,向消費者傳遞出錯誤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這樣看來,部分商家使用“生鮮燈”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從法規層面叫停了“生鮮燈”的使用,還商品“本來面目”,回應了民生關切,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也在警醒商家,只搞視覺上的“美化”,不搞產品“提質”,最終毀掉的是口碑。只有誠信經營、合法經營,生意才能長久。當然,針對禁用“生鮮燈”,執法依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規范,以便讓監管部門更好地科學執法、精準執法。
相信有行業自律、部門監管等多方面的保障,使用“生鮮燈”等不當經營行為一定會越來越少,帶給顧客更加優質的消費體驗,我們的消費環境也會更安全更放心。
■ 商農
· 版權聲明 ·
①拂曉報社各媒體稿件和圖片,獨家授權拂曉新聞網發布,未經本網允許,不得轉載使用。獲授權轉載時務必注明來源及作者。
②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轉載的作品內容涉及您的版權或其它問題,請盡快與本網聯系,本網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處理。


推薦閱讀
-
1汴水之濱 善如潮涌 08-10
-
2上半年宿州市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實現“雙過半” 07-29
-
31-5月宿州市民間投資增長17.9% 07-18
-
4上半年宿州市新設經營主體48261戶 07-15
-
5公積金提取業務實現“全市通辦” 07-15
-
6宿州市16余萬脫貧人口穩定就業 07-11